东南网10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图)曾厝垵北二路,大洋山庄小区内,女子小菲(化名)被人发现死在密闭的房间内,身子僵硬,嘴唇呈樱桃红色。
她是和男友相约自杀的,两人服下安眠药,又在室内烧炭。结果,小菲死了,男友施某却意外活了下来。
近日,自杀男子施某被送上了厦门中院的被告席。他和女友相约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现场:女子殒命密闭房内
去年10月8日下午,大洋山庄小区保安发现小菲屋内异常情况后,马上报了警。
很快,警察就赶到了现场,在房间内发现了已经身亡的小菲。当时,屋里的炭火盆已经熄了,但明显有燃烧过的痕迹,屋里拉着窗帘,就像一个大蒸笼,密不透风又燥热难当。
小菲躺在靠墙的一侧。据房东说,她赶到时,出事的次卧的门是锁着的,男子施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神情颓丧。
他们二人原本是要一起自杀,不知道为什么,施某活了下来,而小菲死了。
案发后,小菲的母亲、哥哥都赶来了。他们认为,是施某害死了小菲。
据邻居介绍,小菲还有一个十七八岁的孩子,她是为了施某才离婚的,而且还帮施某还了不少赌债。
探因:因欠赌债相约自杀
小菲和男友施某的年龄都在40岁左右。他们两人同居已有数年,案发之前,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所以萌生一起自杀的念头。
2014年10月6日,他们二人决定在暂住处一起烧炭自杀,共同准备了盆具、木炭、沙子、胶带等物品。
案发前一天晚上,10月7日20时许,他们二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两人服用了施某提供的安眠药三唑仑,还分别写下遗书。
随后,施某将三个盛有燃烧木炭的不锈钢盆放于次卧内,又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和窗缝全部封住。之后,二人一起躺在床上等死。
10月8日早晨6时许,施某醒来,发现小菲已经死亡,但他却还活着。当天中午,施某又出门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返回住处继续烧炭,准备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他还服下了安眠药。
当天午时,小菲母亲来到暂住处,发现施某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小菲躺在次卧床上已经死亡。
争议:一起自杀也算杀人?
去年10月8日,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将施某现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到案后,施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厦门中院。不过,庭审中,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辩解说,本案因相约自杀引发,施某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教唆或者诱骗行为,且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社会危害性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认为,施某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小菲中毒致死,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过,中院考虑到施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自杀为何会构成犯罪
“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被告人杀人犯罪的理由。”中院法官分析,本案当中,施某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法官还说,虽然被害人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施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施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以犯罪论处。
是否犯罪有四种情形
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相约自杀,是否一律构成犯罪?对此,法官认为,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