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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首例盗采海砂刑案:盗采海砂210船 造成损失102万

2015-09-29 17:48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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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

知晓采砂是非法,让船员晚上去采

这艘采砂船的船主是55岁的马巷琼头人林某,他和他雇佣的船长陈某明和船员林某升一并落网。

林某交代,这艘船是他于2011年在浙江花80万元买的,一直用来采砂。前几年,自己在船上干,后来年纪大了就雇了四五名船员,平时安排他们到翔安后田、欧厝沃头一带的海域,等到有运砂船靠过来要海砂,他们就开始采。

林某说,他要求船员们每采一船海砂都要记账,在“抽砂船每日抽砂签证单”上面写下对方的船号、船主、海砂数量,并拿给对方签字确认。月底,他会拿这些签证单和运砂船船主结算。

经统计,截至案发,这艘采砂船一共非法采海砂210船,共计102902.405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027089.05元。其中卖给漳州一客户85船,29750立方米。卖给另一客户57船,39900立方米。

林某承认,他没有合法的开采手续,他也知道采砂是非法的,买砂的人也知道这一点,所以,他一般都是叫船员们晚上采砂,就是怕被查。以前也有被查过,不过都是罚款处理。

林某没想到,他这次居然栽在账本上,新账老账一起算,他的罪行可就大了。

根据这些账本,买砂的康某及其船长林某松也相继落网。

【起诉】

5人情节均特别严重

应追究非法采矿罪刑责

翔安检察院认为,林某等五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多次非法开采、运送海砂,造成矿产资源损失102万多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法律意识淡薄

遭处罚后不收手

检察官说,这起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持续时间长,二是嫌疑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盗采海砂和破坏矿产资源,且数额大。这说明,很多村民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他们认为,非法采砂行为被查后,只是被罚款而已,没想到会涉及刑事犯罪。这起案件为其他非法采砂者敲响了警钟。另外,像马巷琼头等村的村民几十年来都是靠海吃饭,不能采海砂之后,如何让他们开辟新的收入来源,需要有关部门共同来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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