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社会 > 正文

因小事起争执两拨顾客在KTV互殴 一人被捅十级伤残

2015-09-11 08:52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9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图)只因琐事起争执,双方在KTV内互殴,结果,一消费者被对方持刀捅伤,十级伤残。

上KTV消费引发斗殴导致伤残,老板要不要担责?近日,受伤男子小齐为此状告捅人者和KTV老板,索赔12.7万元。

因琐事争执 被捅成伤残

据小齐起诉说,事发时间是在去年12月的一天,当天凌晨,小齐和几个朋友一起到集美区的一家KTV内唱歌。

唱歌期间,小刘因琐事与另一名在KTV里消费的顾客佟某发生口角,随后,两人发生争执,都叫来了朋友,继而引发双方互殴。

第一次互殴之后,经KTV在场人员劝解后,双方离开了KTV。但是,小刘和佟某都不愿善罢干休。

接着,两人走出KTV时继续发生争执。佟某为此再次折返,就在KTV经营场所楼下的楼梯口处守候,持刀捅伤小齐。

事发后,小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案发后,捅人的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而被捅的小齐也因参与斗殴,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状告经营者 索赔12.7万元

刑案判决后,因捅人的佟某无力赔偿,所以并没有对小齐的损失进行赔偿。

近日,小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佟某与KTV经营者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的损失12.7万元。

小齐认为,自己在KTV内遭受他人殴打长达十多分钟,当时现场处于保安安保范围,KTV经营者却未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升级后他最终受到伤害。因此,KTV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没钱赔!”在法庭上,捅人者佟某表示,他愿意赔偿,但是目前没有经济能力。

捅人者全赔 KTV没有责任

开庭时,被告的KTV公司答辩说,小齐受伤是因他挑衅在先以及以多欺少追打被告,才导致被佟某持刀报复。可见,小齐自己在本次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另外,小齐受伤地点发生在KTV的经营场所范围之外。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KTV经营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齐的损失只能由捅人者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佟某持刀捅伤小齐,应对小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支付7.1万元赔偿金。但是,判决也指出,小齐遭受的损害系因双方争执互殴而导致事态不断升级所致,小齐也因此受到治安处罚,可见小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他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商家安保义务,并非没有限度

法官分析说,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放大,只有在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须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中,小齐的受伤是因其与他人斗殴引起,这已经超出经营者能够控制的范围。

另外,在争斗发生时,经营者也已尽到义务劝开双方。小齐最终受伤,是因他自己继续与他人争斗,结果被人捅伤。因此,结合事件起因、受伤经过、受伤地点等因素综合分析,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证明KTV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