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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改造费用分摊标准难定 老人爬楼梯半年表抗议

2015-09-05 08:38  曾益航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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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哪方的标准才更为合理呢?导报记者采访了对此事进行过调解的翠湖小区业委会主任吴女士。吴女士告诉导报记者,这是一个陈年纠纷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现在整栋心悦园160多户住户,还有9户人家不肯交现定的费用分摊款,都是二、三楼的住户,按照电梯改造筹备组的意见,未交钱的楼层就不予开放电梯,所以现在电梯到不了二、三楼。

吴女士说,秉着尊老的传统美德,业委会曾出面调解表示让二、三楼的住户少交一些分摊款,但是征求意见的公示通知才贴出没两天,就被筹备组的业主撕了,很明显就是表示不同意。现在电梯都已经运行半年了,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业委会也是无能为力。

问题: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

厦门市现行电梯改造费用分摊与实施主体认定指导意见是否可行?

导报记者查阅了两条相关政府指导文件,分别是厦建房[2009]122号《厦门市关于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和厦建房[2015]14号《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虽两份文件发布时间相隔6年,但对于厦门市老旧电梯改造费用分摊与实施主体认定的指导意见基本还是一样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从两份指导意见中可以看出,郭老提出的费用分摊方案的确是有部门标准可循的;而杨女士提出的异议,以3楼为参数1的系数计算方式只适用于过去矮旧楼房的改造也不无道理。

带着疑惑,昨日17时许,导报记者拨打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办公室电话2201615,想向相关负责人了解现行参照标准的可行性问题,但是因为放假,拨打了几个电话都无人接听。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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