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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复制银行卡盗取存款 三卡主共损失700多万

2015-09-02 08:4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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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9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微言 海心/文 陶小莫/图)储户王先生卡不离身,407万多元存款却“飞”到了别人的账户里;储户梁先生同样惊奇地发现,自己卡内111.7万元资金也离奇“人间蒸发”;同样遭遇的还有储户陈女士,她卡内的207万多元银行存款也神秘失踪……

接二连三的存款失窃案,出自同一个犯罪团伙。近日,制作伪卡、盗取存款的被告人沈某、施某等12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海沧区法院判刑。

第1幕 407万多元“不翼而飞”

卡不离身,407万多元的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竟会遭遇这样的怪事。

据王先生说,2013年5月10日,他意外发现,自己持有的银行卡被人盗刷407.8万元。

原来,当天,王先生的银行卡被人用复制的伪卡盗刷了。杨某、黄某(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使用复制方式,伪造了王先生的银行卡,然后,他们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将王先生银行卡内的资金407.8万元刷到POS机绑定的巫某银行卡内。

接着,黄某、杨某将其中的149.9999万元赃款转账到被告人施某指定的白某、鲍某银行账户内,由施某负责取现。

款项到账后,施某再将其中的20万元转账给其他同伙在台湾取现;并将余款129.9999万元分散转账到多个银行账户,并安排被告人邵某、向某在厦门市取现。被告人邵某、向某又纠集了四人分头到柜员机取现。

这伙“职业取赃人”去取现时,全部戴帽子、戴眼镜,将自己伪装起来,令人难以认出。

第2幕 111万多元“人间蒸发”

有同样遭遇的还有被害人梁先生。梁先生回忆,案发当天,他接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发现自己的卡被人盗刷两笔后,111.7万元存款一瞬间就没了。

这两笔消费,一笔98万元,一笔13.7万元。事后,经过查询,梁先生发现,自己卡内的存款被人盗刷光了。

经调查,原来是沈某等人以复制方式伪造了梁先生的银行卡。在知悉卡内有巨额资金后,沈某先是“放水养鱼”,等待时机,等梁先生往账户里存更多钱后,才开始下手。

沈某先是纠集被告人郑某,寻找能够提供POS机刷伪卡的人员,欲将卡内资金盗取出来。同时,沈某又与施某商定,由施某提供收款银行账户,并组织人员将盗取的资金在银行柜员机上提现。

后来,沈某等人找到了机主于某,让于某提供POS机刷伪卡,以盗取卡内资金。经协商,机主于某最终同意提供POS机刷伪卡,并将POS机带到厦门作案。

2013年3月11日22时许,沈某、郑某、施某等人先后到湖里区、思明区的酒店内,持伪造的梁先生银行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将梁先生银行卡内111.7万元的资金刷到POS机绑定的王某银行账户内。

之后,几名被告人又进行了令人眼花缭乱的转账,将这111万多元赃款“转来转去”,最后,他们分头提现,共同分赃。

第3幕 207万多元“神秘失踪”

短短几十秒之内,三笔巨额支出,就掏空了陈女士一张卡所有的存款,207万多元就这样神秘失踪了。

陈女士说,2013年6月14日21时42分许,她连续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发现自己持有的银行卡被盗刷。

经警方调查,幕后黑手同样是沈某等人,他们同样以复制方式伪造了陈女士的银行卡。案发当晚,沈某、郑某、于某到思明区一酒店公寓内,持伪造的陈女士银行卡在POS机上分别刷卡消费98万元、98万元、11.95万元,合计将陈女士银行卡内207.95万元的资金刷到POS机绑定的胡某的银行账户内。

之后,几名嫌犯将65.4万元转账到施某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并由施某组织人员提现,其余的钱则被转账到其他银行账户并由其他同伙在台湾取现。

案发不久后,公安机关在厦门市抓获了沈某、郑某、于某、施某等人。几天之后,又先后抓获他们的多名同伙,先后有12名嫌犯落网。

不过,公安机关抓获嫌犯后,发现被害人的钱大部分已经被挥霍一空。

有意思的是,民警发现,嫌犯也爱投资炒股,还花赃款买股票。其中,嫌犯郑某花赃款购买了12700股股票,这些股票,最终被警方冻结。

判决

三主犯获刑十二年半

经查,这一犯罪团伙一共有10多人,分别来自台湾和大陆多个地方。在此次落网并被起诉的12名被告人当中,有三个是台湾人,另外9个来自大陆不同省市。

其中,被告人阿容说,她是被同居男友施某“拖入”犯罪团伙中的。据她供述,施某系其同居男友,施某之前曾做过倒卖银行卡磁条信息的生意,即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资料。有一次,阿容回老家时,男友施某打电话告诉她“一个秘密”,原来,男友的“赚钱门路”就是组织一些人将伪造的银行卡内的赃款取出来,从中获利。

后来,施某等人取款时,阿容也参与“帮忙”,她主要是按照施某的要求开车接送取款人员、帮助核对取款数额等。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某、郑某和施某等12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犯罪数额巨大,沈某、施某和机主于某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而其余九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不等。

揭秘

向黑客买信息制作伪卡盗刷

被告人沈某落网后交代,涉案的银行卡资料都是从他人处获得,其中,针对梁先生的盗刷案由他本人复制伪卡,针对陈女士的盗刷案则是由他人提供伪卡。

据介绍,很多伪卡信息都是嫌犯从网络上向黑客买来的,在一些网络论坛,有不少银行卡信息卖家。嫌犯花钱购买银行卡信息后,还可以购买读卡器和软件,用这些就可以将买来的信息灌进白卡中。一张银行卡就如此简单地克隆完毕。然后,他们还通过寻找POS机的机主一起“合作”,甚至也可自己申请POS机,刷卡套现。

复制伪卡之后,就开始实施盗刷,比如在梁先生一案中,沈某通过蓝某、郭某联系了机主被告人于某进行盗刷,由施某负责分散转账和组织人员取现。

这伙人商量好了分赃比例,在梁先生被盗刷111万多元一案中,蓝某分得15%,于某和郭某分得40%,余下赃款由沈某与郑某平分,而负责取现的施某则分得取现金额的20%;而在陈女士被盗刷两百多万元一案中,于某分得20%,施某分得取现金额的20%,其余赃款由沈某与郑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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