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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复制银行卡盗取存款 三卡主共损失700多万

2015-09-02 08:49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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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三主犯获刑十二年半

经查,这一犯罪团伙一共有10多人,分别来自台湾和大陆多个地方。在此次落网并被起诉的12名被告人当中,有三个是台湾人,另外9个来自大陆不同省市。

其中,被告人阿容说,她是被同居男友施某“拖入”犯罪团伙中的。据她供述,施某系其同居男友,施某之前曾做过倒卖银行卡磁条信息的生意,即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资料。有一次,阿容回老家时,男友施某打电话告诉她“一个秘密”,原来,男友的“赚钱门路”就是组织一些人将伪造的银行卡内的赃款取出来,从中获利。

后来,施某等人取款时,阿容也参与“帮忙”,她主要是按照施某的要求开车接送取款人员、帮助核对取款数额等。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某、郑某和施某等12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犯罪数额巨大,沈某、施某和机主于某均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而其余九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六年不等。

揭秘

向黑客买信息制作伪卡盗刷

被告人沈某落网后交代,涉案的银行卡资料都是从他人处获得,其中,针对梁先生的盗刷案由他本人复制伪卡,针对陈女士的盗刷案则是由他人提供伪卡。

据介绍,很多伪卡信息都是嫌犯从网络上向黑客买来的,在一些网络论坛,有不少银行卡信息卖家。嫌犯花钱购买银行卡信息后,还可以购买读卡器和软件,用这些就可以将买来的信息灌进白卡中。一张银行卡就如此简单地克隆完毕。然后,他们还通过寻找POS机的机主一起“合作”,甚至也可自己申请POS机,刷卡套现。

复制伪卡之后,就开始实施盗刷,比如在梁先生一案中,沈某通过蓝某、郭某联系了机主被告人于某进行盗刷,由施某负责分散转账和组织人员取现。

这伙人商量好了分赃比例,在梁先生被盗刷111万多元一案中,蓝某分得15%,于某和郭某分得40%,余下赃款由沈某与郑某平分,而负责取现的施某则分得取现金额的20%;而在陈女士被盗刷两百多万元一案中,于某分得20%,施某分得取现金额的20%,其余赃款由沈某与郑某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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