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冬)《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迁移旧址、遗址的,破坏历史风貌的,未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方案报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处以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市规划委在全市范围内划定了841处历史风貌建筑。这些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体现了地域特色及多元文化,是构成厦门美丽特质的重要部分,亦是构建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必要载体。可以说,《草案》的制定,为厦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草案》对“历史风貌”一词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即“以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为载体,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与地域特色的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建成30年以上的历史风貌建筑已经灭失,《草案》明确,这些建筑按原貌恢复重建的,经认定可作为历史风貌建筑。此外,建成不满30年,但经专委会论证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也可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草案》还进一步规范了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规定应当符合建筑高度和建筑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求,与周边景观相协调,严格保护相应的景观视廊,不得对历史风貌区整体空间形态与景观环境构成破坏性影响。 对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消防、人防、抗震安全保障,《草案》明确了相关部门的主导作用,并要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村落保护影响的范围较广,涉及利益问题复杂,《草案》鼓励金融管理机构制定融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历史风貌建筑价格评估办法,对历史风貌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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