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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交易税收优惠继续执行 继续执行去年规定

2015-08-20 09:39:50陈泥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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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方静)去年8月15日,厦门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国土房[2014]312号),政策有效期为一年。该政策到期后,厦门对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是否会做出调整?近期不少市民对此高度关注。市地税局昨日回应说,根据厦门近期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国土房[2015]273号)要求,厦门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三方面)将继续执行去年的规定。

根据厦国土房[2014]312号文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同时满足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两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

>>政策:今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二手房交易营业税“5改2”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解读:其中购买房屋时间和出售房屋时间应如何确定?地税部门明确表示,厦门个人转让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房屋时间仍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确定;个人转让购买的二手住房,购买房屋时间按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上述各类住房的出售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

【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个人出售住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但条件是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已婚纳税人还必须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资料,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必须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优惠】

>>政策:在契税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解读:该政策中,是否能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以一手住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或二手房交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的“收件时间”是否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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