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解 游客擅自单独行动,旅行社不应担责 A旅行社提出异议,认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晓晓违背旅游线路的约定、违反浴场管理规定在非开放时段内游泳,晓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在出发之前,他们已经明确告诉晓晓,这次东山游是由B旅行社来带团。因此,A旅行社表示他们并无责任。 B旅行社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他们认为,在旅途中,领队通过口头和短信方式提醒安全问题,要求不得单独行动。B旅行社承认他们交通和住宿的安排上有瑕疵,但表示这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B旅行社所属的总公司也向法庭表明了相同的意见。 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以晓晓不服从旅行社安排,属于保险条款中可以免责的事项为理由,同样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 女孩自担75%责任,旅行社担责25%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出发前晓晓与A旅行社的聊天记录,晓晓早已知晓行程,行程单中还特别提示“千万不要独立行动和下海游泳喔”,晓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却独自下海并导致溺亡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大部分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B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地的环境和危险应当具有充分了解,对旅游者可能从事的自主活动在正常范围内应当具有合理的预见,应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充分告知。但B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性和经验,导致对海岛游可能发生或可能预见的情况未能提前进行充分的提醒或告知,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事故的主次责任比例为75%:25%,由于B旅行社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由其总公司承担责任和后果。 而A旅行社在与晓晓联系过程中,没有尽到提示购买保险的法定义务,酌定其赔偿5万元。 另外,法院还认定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万余元。扣除旅行社已经垫付的15万元,判决由A旅行社和B旅行社总公司共同支付13万余元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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