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地带,管理单位设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却没有防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小孩溺死,管理单位该不该担责? 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索赔案,一名溺死儿童的父母状告排洪渠的管理单位索赔数十万元。据孩子父亲杨先生起诉称,排洪渠就在他的住处附近,事发当天下午,排洪渠内的水位随着海水涨潮而逐渐变深。他6岁的儿子小龙和小伙伴一起到排洪渠玩耍时不慎溺水死亡。 最终,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单位赔偿172576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认为,杨先生夫妻作为小龙的法定监护人,却放任小龙独自离家到排洪渠玩耍,显然没有善尽监护之责,应自行承担本案事故70%的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单位作为排洪渠的管理者,应认识到排洪渠水深时的潜在危险,建设必要的防护设施是其应有的管理义务,而距事发处一段距离处虽有安全警示标志,但却并未设置防护措施,这也是小龙发生溺水事故的原因。因此,排洪渠的管理者存在过失,应承担本案事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监护人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说,这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不过,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法官说,因监护人失责导致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多发生在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管理方应负主要责任?对此,法官说,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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