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湖法宣)自己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申请保障性住房,阿芬(化名)与亚丽(化名)协商,借用亚丽名义申请,再过户给自己。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料,对方变了卦,觉得吃了大亏的阿芬选择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近日,经湖里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阿芬的诉求。而阿芬已支付的房款,可以另案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亚丽曾是阿芬小店里的店员。2011年,阿芬与她商量,由亚丽去申请保障性商品房,阿芬支付购房款,等保障房可以上市进行交易后,亚丽再将房子过户到阿芬的名下。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阿芬还答应补偿亚丽12万元。 亚丽申请到的这套保障性商品房位于高林,面积60多平方米,总房款43万余元。阿芬支付了首付款13万余元,余款也以亚丽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之后的每个月,她都将用于还贷的钱转到亚丽的银行账户上。 阿芬说,2012年5月,她突然发现,亚丽注销了银行卡,导致她无法转账。而亚丽表示,她“很感激阿芬借钱给她买房”,但当时自己不了解政策,以为保障房可以买卖才签了协议,现在知道就没办法继续履行了。 依据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在取得产权满5年上市转让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可优先回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市住房保障办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其未放弃回购权,因此,阿芬和亚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宜继续履行,法院判决驳回了阿芬的请求。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只针对阿芬提出的诉求进行审理。阿芬可以另案起诉,要求亚丽返还其已支付的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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