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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厌世欲轻生男子超市纵火自焚 获救后被判刑

2015-08-05 09:2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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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只因生活不顺,他持刀闯进超市,泼油纵火自焚,差点酿成大祸。昨日,导报记者从湖里区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放火罪,近日一审获刑一年三个月。

骆某今年30岁,初中文化,无业。他交代说,自己来厦门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就租住在集美区杏北路一小区内,当天他到超市纵火只因患抑郁症产生厌世情绪。

2014年7月12日下午5点多,骆某走进湖里区SM城市广场一期的一家超市,当时超市内还有不少市民在购物,骆某先是从食品区拿了两桶食用油,然后走到箱包区,将其中一桶油打开,并将油泼洒在箱包及购物车的杂物上,再用打火机将火点燃,企图自焚。点火之后,火焰很快蹿燃起来,骆某又继续往那里泼油。“有人点火了,快跑呀!”也不知是谁喊了一声,很多正在购物的市民开始往出口处逃,超市顿时乱成一片。

当时,几名超市员工拿着灭火器就冲过去灭火。但骆某却突然亮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小刀,一边挥舞一边阻止在场人员救火。幸好,最终超市工作人员和巡逻队员联手将骆某制服。这场火灾,最终造成店内商品及灭火器材损失共计人民币25996元。

案发后,骆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不但如实供述罪行,还主动积极赔偿,通过亲属预交人民币2000元到法院,欲以该款赔偿被害单位损失。

事后,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骆某患“复发性抑郁症”,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骆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考虑到他系精神病人,但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减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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