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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称“穷困潦倒” 请求前妻降低儿子抚养费

2015-07-29 16:46  彭菲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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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万补偿款除了还债,8万用于再娶聘礼

离婚后,阿勇依然在外借钱。他对法官说:“我有年老体弱的母亲需要照顾,自己身体也不好,还有所欠的债务,每个月7200元工资所剩无几,生活穷困潦倒。”

晓青支付给他的20多万元都花到哪里去了?原来离婚之后,阿勇又有了新对象。他告诉法官,其中的8万元用来支付未婚妻聘礼,剩余的钱用来归还亲戚朋友的欠款。未婚妻为了照顾他的身体,没有办法工作。

为此,他向法院提出诉求:请求法院判令每个月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由原来的2500元减至1000元,并且支付的期限由大学毕业缩短至18岁。

阿勇还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自己无房无车,在外欠下一堆债务,并且还需要治病。从阿勇提交的借条和借款协议来看,从2011年4月到2015年2月,他借款5次,总共借了20多万元,而且还须支付借款的利息。法官问:“这些钱用在何处?”阿勇回答:“治病,还有日常应酬。”

对此,晓青提出异议,她认为阿勇是故意在短时间内制造债务,克扣本应支付给孩子的抚养费。在她看来,阿勇工资高,医疗有保障,还有充足的公积金。反而是她自己带着孩子,在私企工作,每月还要支付房贷,压力也不小。

不认可无支付能力 抚养费可适当降低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阿勇主张降低抚养费与其在法院自愿签署的调解协议明显有悖:2014年11月晓青支付给阿勇25万余元,至阿勇此次起诉,时隔不过半年,阿勇没有任何凭据证明这笔款的去向,而只是提出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的比例给付。

阿勇月收入为7200元左右双方均已确认,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占其工资收入的近35%,因此结合阿勇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市人均消费性支出、教育性支出等,法院酌情认定2000元/月抚养费为宜。

法院最后判决,阿勇应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果其儿子被高校录取并就读,则应支付抚养费至大学毕业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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