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杨长平)一场跆拳道比赛,让初中生小晴(化名)左腿负伤,三年间多次出入于医院诊疗开刀,最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学校一次性赔偿六万余元。 【案情】 代表学校比赛受伤 因索赔起纠纷 2011年8月24日,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队的队员,参加了思明区中小学生跆拳道比赛。比赛中,她因滑倒致左膝关节受伤,立即被送往医院拍片治疗。 在家中休息一个多月,小晴的伤情并不见好转。进出医院治疗多次后,一纸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了小晴的受伤状况——伤残十级。 治疗过程中,家长一直与学校保持联系。2012年6月,也就是小晴决定接受手术之前,学校和保险公司曾支付其前阶段治疗关节的所有费用,总计28514.62元。2014年10月,小晴手术后,学校又与家长达成补充备忘录,同意支付5582.42元后续治疗费。 然而伤残等级鉴定出炉后,事情起了变化。家长以十级伤残为由,要求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费用共十余万元,但始终没有与学校达成共识。 最终,家长以侵权损害为由将校方告上法庭。 【判决】 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 但未尽安保义务 小晴父母认为,校方未尽安全教育、保护之责,致使小晴在比赛过程中受伤,所以经济损失都应由学校承担。 校方则提出了数点反驳意见:首先,跆拳道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的竞技运动,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的队员,对比赛风险是明知的。比赛中小晴是自行滑倒,属于意外事故。既然是意外事故,那学校对于小晴受伤就不存在过错。早在比赛前,学校就已经购买保险;事发后也第一时间将小晴送往医院,补偿了3万余元治疗费,还帮忙申请补助,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按照公平原则,校方仍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官说,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就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小晴作为学校跆拳道队的队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比赛过程中滑倒受伤,证明学校未尽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侵权一说,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对手或举办方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受伤属于意外事故,校方也不存在侵权行为。综上所述,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后,校方应承担费用94448.368元,扣除已支付的26470.46元,还应赔偿小晴67977.9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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