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法院驳回投资人诉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叶某提出银河公司的业务员向其虚假宣传可以随时买卖到警戒线电脑自动平仓,并未提交证据证实,银河公司亦不予确认;且叶某在《厦门信托聚富银河新型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风险申明书》上按提示手抄“本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足以证明叶某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信托文件的内容,叶某主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讼争信托产品系由叶某作为一般委托人出资500万元,由优先委托人出资1500万元,信托产品2000万元全部交由叶某操作,产品低于预警线0.95叶某应追加资金,低于止损线0.90信托公司有权强行平仓,余额扣除优先委托人最高年化收益率7.0%、受托人信托报酬年费率1%、保管费年费率0.2%等费用后归叶某所有。因此,叶某在获取收益的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讼争信托产品并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欺诈的情形。叶某主张存在显失公平及欺诈行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了解信托特征 避免合同纠纷 近日,股市震荡,不少人体验了一把“过山车”的感觉。一路从“腰斩”到了“脚踝斩”。不少选择融资、配资进入股市的投资人更是整宿睡不着觉,或在被强制平仓线上徘徊,或背上了一身债。此案虽发生于2013年,但还是极具警示意味,给当下的投资者们敲响了警钟。 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的需求,大量的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出现。此类信托产品属于杠杆类的信托产品,伴随而来的是涉及结构化证券投资资金信托纠纷案件正日趋增多。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杠杆类信托产品在收益的情况下,利润被放大多倍,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遇上亏损,亏损金额也将成倍放大。除了杠杆类信托产品本身的特质、宏观经济政策等之外,一般委托人的知识、经验、技巧等也对投资有着较大影响。 法官提醒,投资者选择杠杆类信托产品需有较大的风险承受能力,需阅读信托文件、了解信托产品的风险特征,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法官也提醒信托公司及第三方推介人,应向委托人充分介绍、解释产品内容、风险等,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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