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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异地刷走近5万元 法院判商家赔三万多

2015-07-11 07:07  陈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薪宇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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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明明卡不离身,信用卡却被别人拿到千里之外的珠宝楼狂刷了49000元,卡主人一怒之下状告银行和珠宝楼。

巨额损失究竟应该谁来承担?是银行还是珠宝楼?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神秘的信用卡盗刷案。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无需担责,但珠宝楼要赔偿3万多元给卡主。

查询余额 信用卡被盗刷

市民封先生今年44岁,家住思明区,之前,他在厦门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去年6月30日下午,封先生在查询信用卡余额时,意外发现该信用卡额度为负49000多元,立即拨打客服电话。

直到这时,封先生才得知,自己的信用卡于2014年6月16日在深圳市萃宝楼公司的POS机上被人消费了49000元,钱全部被用于购买首饰了。封先生听闻后大吃一惊,立即冻结该卡的业务,并向110报了警。“这张卡一直在我身上,从来不曾丢失或外借。”封先生说,一直到卡被盗刷时,他都在厦门的单位上班,并未到深圳。而且,事发当天,他还通过网上银行转过账。

卡主起诉 索赔全部损失

近日,封先生起诉到法院,将厦门的办卡银行和深圳的珠宝楼都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他的损失4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另外,由于封先生因卡被盗刷不知情,没有及时归还被盗刷的钱,还在银行留下了不良信用记录。所以,封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恢复他的金融信用信誉。

一审判决 商家赔三万多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被盗刷的损失谁来承担成为最大争议焦点。

封先生认为,自己卡不离身却丢钱,两被告应共同赔偿。

但被告银行答辩说,原告封先生缺乏证据证明他有实际损失产生,因此应驳回他的诉求。

而被告萃宝楼公司则答辩称,珠宝楼在收款过程中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当时进店消费的可能是复制卡,但珠宝楼所使用的POS机设备不具备验证卡真伪的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珠宝楼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珠宝楼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34300元给原告封先生。

法官说法

卡被人盗刷 双方都有责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时是伪卡进行交易。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应仅凭此就认定消费当时所持的是伪卡,否则易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原告以伪卡交易为由,要求被告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萃宝楼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持卡人姓名的拼音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下,未拒绝交易,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信用卡款项损失的最直接原因,珠宝楼理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因讼争信用卡设定了密码,所以,原告作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卡及相应密码信息,亦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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