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商家赔三万多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被盗刷的损失谁来承担成为最大争议焦点。 封先生认为,自己卡不离身却丢钱,两被告应共同赔偿。 但被告银行答辩说,原告封先生缺乏证据证明他有实际损失产生,因此应驳回他的诉求。 而被告萃宝楼公司则答辩称,珠宝楼在收款过程中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当时进店消费的可能是复制卡,但珠宝楼所使用的POS机设备不具备验证卡真伪的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珠宝楼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珠宝楼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34300元给原告封先生。 法官说法 卡被人盗刷 双方都有责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时是伪卡进行交易。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应仅凭此就认定消费当时所持的是伪卡,否则易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原告以伪卡交易为由,要求被告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被告萃宝楼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正面持卡人姓名的拼音明显不一致的情形下,未拒绝交易,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信用卡款项损失的最直接原因,珠宝楼理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也认为,因讼争信用卡设定了密码,所以,原告作为持卡人,未能妥善保管卡及相应密码信息,亦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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