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就因为交强险“脱保”一日,出事故就要自己赔钱。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车主自己承担1.6万元的损失。 去年7月26日,小刚驾驶小轿车载一名朋友沿国道324线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路中隔离护栏后又冲到对向快速车道,与一辆对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这次碰撞,不仅造成小刚自己受伤,也导致对方车上的司机阿明和乘客小石受伤。 经交警认定,小刚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近日,阿明与小石将小刚及其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发现,小刚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交强险保险期间至2014年7月25日止,而事故恰恰发生在2014年7月26日。因此,保险公司只对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因未在投保期内,应由小刚自己承担。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小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16000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原告43000元。 法官提醒说,交强险作为一项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投保,保险到期前应及时续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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