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今年5月27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生育一孩只需登记,无需申办《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办理将实行承诺制;对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行动,第一时间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将办证推上“快车道”,长期以来繁琐的生育证明申领手续得以简化。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对厦门在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方面将采取的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进行独家解读。
便民措施
四举措方便办证
厦门已将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作为今年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将其纳入今年市区对镇街计生目标管理内容。为了更好地落实新政,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市卫生计生委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惠民措施,方便群众办证。
精简办证材料
厦门要求精简办证材料: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镇、街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也可在厦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如果一对夫妻婚育信息在全员人口数据库准确无误的,就不再要求这对夫妻提供证明材料。镇、街计生办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经当事人夫妻签字确认即可审批发证。新政出台前,厦门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及符合再生育条件证明材料等。精简后,申报材料大约减少一半。
缩短办证时间
首先是限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其次建设“一站式”办证窗口。各镇、街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计生办证窗口,公开《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办证流程图、便民措施、办理时限和承办人信息等内容,配备电脑、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
第三实行网上办证。推行生育服务证电子化。需要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可进入计生网上办证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材料网上存档(纸质材料同时存档)。
杜绝互相推诿
落实首问责任。属于受理范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不属于当地受理的,应明确告知群众受理地点;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
一孩生育登记制度规定,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生育登记及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居住地和户籍地不在一起的市民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居住地的办理部门称不清楚户籍情况,让回户籍地办,户籍地的办理部门又说不了解生活情况,打回了居住地。“居民就像包袱一样被丢来丢去,而首问责任制的建立,就是为了杜绝这种现象。”一旦发现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可以委托办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可以查证但申请人又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代办。只要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即可由村(居)计生服务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办理完毕无法亲自领证的,村(居)计生服务员可以主动送证上门。
一孩登记制
根据《通知》精神,持结婚证夫妻,均属初育的,不再要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由村(居)当场发证;对于流动人口,按原办法执行。
群众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后,对需要享受计生优待与奖励待遇的,由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
一对夫妻准备生他们的第一个孩子时,要怎么登记备案?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这对夫妻双方都没有孩子,只要带好结婚证和身份证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登记备案即可,如生过一孩死亡的要附小孩死亡确切证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到场,可以出具委托书,由社区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代办。湖里区、海沧区等正推广网上办证,登记流程将更简单快捷。
一孩生育登记流程
所需材料
1.结婚证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如生过一孩死亡的要附小孩死亡确切证明
4.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社区服务员或近亲属代办
对象资格
1、夫妻双方为厦门户籍、未生育人员
2、夫妻一方为厦门户籍,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生育人员
3、一方为厦门户籍人员,另一方非厦门户籍未生育人员,以厦门为常住地的
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带齐所需材料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不需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如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可在登记后当场发证
注:夫妻双方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30天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另一方户籍地
新政策有何优势?
与现行的《厦门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比,一孩生育的登记流程将更加简化,夫妻双方的办理条件也更加宽松,办理地点也更具选择性。
优势1
登记地点更灵活
现行管理办法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可以到女方户籍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镇、街办理;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办理;女方在男方户籍地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则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办理。新制度实施后,在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籍所在的村(居)或当地镇、街,或女方现居住地的村(居)、镇、街,都能进行登记办理。
优势2
登记流程更简化
现行管理办法,夫妻需带上双方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女方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并且需要填写申请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流动人口还须出具其户籍地镇、街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新制度实施后夫妻双方只须带好身份证和结婚证(再婚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即可前往登记地点登记。
再生育承诺制
7月1日起,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将实行承诺制,《再生育服务证》委托镇、街计生办办理。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说,所谓承诺制,打个比方说,如果一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夫妻打算迎接他们的第二个孩子,但在申请时材料不全,而计生部门也对他们的生育情况掌握不全面,这时,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基础上,可以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计生部门予以办理《再生育服务证》。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设定的14种情形不适用再生育申请承诺制。
根据现行办法,《再生育服务证》须由区级卫生计生局办理。群众办证需先将材料提交给社区,社区审批后再提交给街道,街道再提交到区局,往往一个证办下来需要15个-20个工作日。如果材料不全,或一方户籍不在当地,耗时更久。新制度将《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委托到镇街,并规定限时办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单独或双独夫妻申办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4.夫妻双方近期免冠合影1张(证件照)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交回
6.双方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经乡(镇、街)的计生行政部门盖章确认(无法出具婚育证明的,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7.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8.双方或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承诺声明
视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如下证明:
(1)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育年龄后死亡的,村(居)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街)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再婚夫妻申办材料
1.夫妻双方申请表
2.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含户口首页)、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生育服务证承诺书
4.夫妻双方近期免冠合影1张(证件照)
5.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要求再生育,应退回已发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双方户籍地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并经乡(镇、街)的计生行政部门盖章确认(无法出具婚育证明的,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7.其他相关材料:
(1)根据“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2)根据“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带齐所需材料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街道计生办审核办理?办理结果直接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街道计生办收齐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
注:办理情况由办理机构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
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再生育申请街道的所在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链接
建立行业“红黑榜”
严惩失信瞒报
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与《通知》同步印发的还有一份由省卫生计生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签署的《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域“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四方将联手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探索建立行业“红黑榜”制度。也就是说,在计划生育领域失信的人,将被央行纳入征信系统,在投资、贷款、消费等方面受到限制。
厦门计生系统近年来一直在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仅去年全市就投入6680.6万元对计生家庭进行奖励和帮扶,并在早教、就医、就学、就业、创业、养老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生育关怀机制。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一旦发现当事人故意隐瞒婚育情况,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或以虚假承诺骗取再生育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纪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14种情形
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再生育的,若无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不适用承诺制:
1.按照《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32号中的“视为独生子女”申请的,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二是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①收养证;②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双方)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8.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级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②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③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④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10.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申请的,需提供:①男方户口迁往并且事实常住女方家落户证明;②赡养女方父母的协议书或公证书。
11.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双方均为渔民”申请的,需提供:①双方户籍管理部门证明;②乡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双方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
12.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然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申请的,需提供从事井下采掘一方所在单位的工种和从事劳动时间的证明。
13.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的证明。
14.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的,需提供:①汉族一方户口迁往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并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的证明;②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生育子女民族成份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