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余逸)每逢岁末,向职工派发年终奖金、发放福利等,是时下不少企业用以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的常用做法。但广大职工在数着奖金的同时,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扣缴也是不应忽视的问题。企业若因对相关政策规定了解不足,或在计算个税时有所“疏忽”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好事”就有可能变成“坏事”。近日,海沧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厦门市某益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就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依法对其作出补税70.9万元、罚款35.45万元,共计106.35万元的处罚。
少扣缴或未扣缴 计征个税问题多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同一个年度发放了两次年终奖,且两次均按年终奖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该公司未将补发的年度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此外,该公司在多个年度均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实物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公司并未就所发放的实物福利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不仅如此,该公司给股东分配红利但以“未实际支付”为由,未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理解有偏差 补税罚款逾百万
通过检查,稽查人员就所发现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查补该公司税款及加收罚款共计106.49万元。不仅追回了企业在过去年度中少缴的税款,同时也及时纠正了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
“现实中,企业往往因对税收政策中‘福利费’的理解偏差,导致个人所得税少缴的情况。”稽查人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免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救济性质。而从福利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而企业发放的年终奖金,按照税法规定,也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的计算办法。此外的其他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均不得再采用该计算办法计征个税,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通过往来科目将利息、股息、红利分配到个人名下,虽未实际支付但收入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应确认为个人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醒】
个税规定多而细
财务应加强学习
企业员工不论是从内部的财务部门,还是从其他职能部门如工会、食堂、后勤管理部门等取得,只要与个人的任职、受雇有关,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支付的,都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多而细,企业财务人员了解不足或理解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地税部门建议财务人员加强现行有效个税政策的学习,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疑难问题,提高税收风险意识,规范纳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