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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倒老人伪装过路群众报警 因心中有愧终自首

2015-06-18 17:05  彭菲 来源:厦门网-厦门晚报  责任编辑:文洁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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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晚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童乔容)撞倒了横穿马路的老人,男子不敢承认是自己所为,又因担心老人受伤严重,于是把车停好,再返回现场伪装过路群众报警。得知老人伤势严重,心中有愧的他,最终选择投案。近日,男子黄某被湖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去年8月12日凌晨4点多,29岁的黄某驾驶轻型货车沿嘉禾路由南往北前进,在中埔路附近路段。此时,一名年过六旬的老人横穿马路,黄某反应不及,踩下刹车却为时已晚,撞倒了老人。

事发后,黄某下车与路过的曹先生一起将老人抬到人行道上。赶班车的曹先生看到老人头部流血较多,叫黄某报警,随后离开。

之后,老人的朋友打来电话,黄某接听起来,叫对方赶紧来现场,但没有说自己是肇事者。他把小货车开进中埔市场内,返回现场拨打120求救。急救人员到达后,黄某留下联系方式,随后离开。经医生诊断,老人为颅脑重型损伤。

当警方通过120报警记录向黄某询问事发情况时,黄某自称“过路群众”,看到一部小客车撞倒了老人。得知老人伤得很重后,放下电话的黄某内心挣扎起来,最终于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

检方认为,黄某虽有报120救助伤员,但未拨打110报警,且私自驾车离开现场;民警联系黄某时,其未在第一时间承认,可见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黄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考虑到以上的情形,已经达到了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的标准。

【名词解释】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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