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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 福建省内探头拍摄的违法车主可就近处理

2015-06-04 11:51:00林雯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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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警中队

便民新政

6月起,在福建省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可以到全省任意一个设区市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处理

厦门日报讯(记者 林雯)福建省交警总队下发通知称,自6月起,在福建省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可以到全省任意一个设区市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处理。记者昨日从我市交警部门获悉,新措施意味着,车主可根据不同情况就近处理监控拍摄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本月起,在福建省内发生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涉及设区市(含平潭、福州长乐机场、铁路公安等)的,可以到全省任意一个设区市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处理。涉及高速公路的,可以到任意一个高速公路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处理。

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处民警介绍,按照规定,记3分以下且处罚金额不超过200元的监控记录交通违法,无论违法地点在省内何地,司机都可以通过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处理违法记录。事实上,在省总队的“新规”下发之前,厦门就已经实行了监控抓拍交通违法记录的就近处理原则,省内车辆在厦被抓拍,可选择在厦门或车籍地的交警违法处理窗口处理违法记录。此次下发的新通知又进一步扩大了“就近”范围,指出除车籍地和违法地外,司机还可到“第三方”交警部门处理违法记录。

不过,民警说,从现行规定来看,如果厦门既不是车籍地又不是违法地,而司机要在厦门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必须满足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司机对违法记录没有异议且没有申请复议的需求,“因为第三方交警部门对车辆抓拍的现场情况不熟悉,且各地法规也可能有区别,所以不便应对车主的复议需求。”所以,如果有车主对监控抓拍的违法记录有疑问,还是需要到车籍地或违法地处理交通违法。

此次便民新政还强调,在受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业务时,不得在法定受理要件之外另行附加条件、推诿、拒绝受理依法应处理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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