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厦门频道首页> 民情 > 正文

男子花13万元却买到假酒 状告天猫索赔133万

2015-06-02 07:57:15陈捷 来源: 东南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东南网6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陶小莫/图)上天猫买茅台和五粮液,结果花13万多元买到的168瓶酒全是假酒。近日,一名酒类管理站工作人员为此状告天猫公司。

昨天,状告天猫的原告、消费者朱先生告诉导报记者,他在首次庭审之后,已经向法院申请追加被告,要将两个在天猫上销售假酒的商家都列为本案被告,他的诉讼请求也变更为要求售假商家“退一赔十”,支付133万多元的高额赔偿,而天猫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原告的申请还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目前法院还没有答复确认他的追加申请。

朱先生还说,他是一名“白酒爱好者”,收藏名酒已有十几年时间了,因此才会大量购买茅台和五粮液。

据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介绍,针对本案所涉嫌售假的两家店铺,天猫在接到有关投诉后,已进行查处并予以清退处理。

虽然售假商家已处理,但索赔官司并未了结。商家网上售假,天猫要不要连带赔偿?原告作为公职人员,能否像普通消费者一样索赔百万元?知假买假,也可以主张“退一赔十”吗?另外,针对售假商家,天猫应当披露哪些信息?

针对庭审中的四大焦点问题,昨日,导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4天猫假酒案

1问:商家售假,天猫要不要赔?

天猫公司称,天猫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不是售假的商家,因此索赔应找商家,天猫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但原告认为,天猫在本案当中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给违法商家利用天猫平台售假提供了机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59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原告还说,根据天猫在其网站上的承诺:“天猫建立的消费者保障基金,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商家保证金不足,消费者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天猫会先行垫赔。”以上公开的承诺应得到切实履行。

点评:天猫有“三大责任”

对此,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赞同原告的观点。他说,天猫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未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认为,天猫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有“三大责任”。一是对商家真实信息的披露义务;二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商家损害的合理注意义务;三是履行平台保障承诺的义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敏辉说,基于天猫在其网站上的公开承诺,原告可以要求天猫先行赔付。

相关评论:

天猫售假“打死不认错”凸显维权掣肘

2问:公职人员,能否“退一赔十”?

天猫公司的律师还当庭指出,原告并非普通消费者。他是一名酒类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具有酒类流通行政管理职权、发行市场监管职责。因此,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不过,原告反驳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我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和其他消费者同等的购物及维权索赔的基本权利。”

点评:所有消费者,都有权索赔

林敏辉律师认为,原告作为公职人员,并不会影响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地位,因此,他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徐长青律师也认为,购物是一种民事行为,购物人与商家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行政管理关系,购物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不应因其职业领域而受限制,同时网站或商家也不应以此为由限免自身责任。

3问:商家信息,天猫要披露吗?

售假商家的相关信息,天猫有责任披露吗?又该披露哪些信息?

对此,原告起诉称,因天猫没有提供售假商家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他无法起诉商家维权索赔。直到这次他状告天猫之后,他才拿到售假商家相关信息。因此,他立即向法院申请追加两商家为被告人。

点评:如不披露信息,天猫就要担责

林敏辉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披露义务应包括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因此,如果拒不披露相关信息,天猫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4问:知假买假,能否索赔百万?

天猫认为,原告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利用专业知识,知假买假,以此谋利。

但是,原告反驳说,他并非知假买假,他只是酒类管理站的执法人员,并非鉴定人员,鉴别茅台真假并非他的本职专长。而且,他上网买酒,在物流送达之前,根本不可能知道真假。

原告还说,退一步说,即使知假买假,也可以退一赔十。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点评:知假买假,照样可以索赔

对此,黄健雄赞同原告观点,也认为“知假买假”并不影响消费者维权索赔。

林敏辉也说,即使消费者“知假买假”,依法也可以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长青认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索赔,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

专家观点

法律应当保护弱者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认为,维护交易公平是商事立法的重要目的,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方面,法律应当着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利益,其核心是赋予消费者某些权利,例如网络购物消费者撤回权等,而对经营者赋予某些特殊义务,如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黄健雄还说,网络商务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它们在整个网络商务活动中起到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商务环境和秩序建设者的作用。由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积聚效应,一个交易平台往往可以积聚起千万数量级的用户进行交易,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公共性秩序问题。网络交易平台是否要对网络用户的虚假商品信息或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就是其中一个问题,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全面确立了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制度。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更多>>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