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 通讯员 夏稽宣)身边个人卖东西已经不是啥稀奇事了,但你可能还不知道,个人销售应税货物也要申报纳税哦!除了个税,还有增值税。 近日,厦门市国税稽查局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林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以个人名义开展钢材销售等业务,从其个人所记账簿中的“应收账款”来看,个人业务的收款记录真实存在。经查,三年间,林某的经营收入合计5040万余元,并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均未申报纳税。 导报记者了解到,销售货物的个人也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稽查局对林某构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林某补缴增值税合计154万余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倍罚款154万余元;并将案件信息通过税收违法处理信息交换机制推送至地税稽查部门。 据介绍,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起征标准参照个体户,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个人,也要记得去申报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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