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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伤亡谁担责 多数情况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15-05-27 09:30:49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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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璐 陈佩珊 通讯员 海法宣)“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本期《法眼》关注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法官提醒,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主要过错责任均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得负主责。

下排洪渠玩水 两童不幸溺亡

2010年暑假的一天,13岁的阿武和6岁的小晴结伴玩水消暑。于是,二人便来到村子附近的一条排洪渠。

俩孩子排洪渠溺亡

阿武和小晴下水的排洪渠出口直接连通大海,海潮的涨落直接影响着排洪渠内的水位。孩子们下水的时间适逢天文大潮,排洪渠内的水位随着海水涨潮而逐渐变深。

两人对此并未察觉,到水边后直接下了水。因涨潮而变深的排洪渠流水让下水玩耍的阿武和小晴措手不及,但此时一切都太晚了。

路人发现阿武和小晴溺水后赶紧招呼附近村民营救。被救上案后,阿武和小晴均因救治无效死亡。

父母状告排洪渠管理方

为给儿子讨回公道,阿武的父母将排洪渠的管理维护单位———市政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余万元。

排洪渠的主管单位和市政管理中心则认为,阿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阿武的父母认为,阿武的死是主管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所致。

法院判管理方担责30%

海沧法院认为,事发时阿武不满14岁,对排洪渠的危险没判断能力。阿武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尽监护之责。因此,阿武的父母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事发地附近虽有警示标志,但没有防护措施,因此,排洪渠的管理者市政管理中心也存在过失。

最终,海沧法院按相关标准计算,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共达54万余元。市政管理中心承担30%,赔偿16万余元,还应向死者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擅入非服务区 男孩被钢管砸

2012年暑假,8岁的小代和爸爸妈妈一起,从老家坐长途大巴来到厦门。一家人在沈海高速公路东孚服务区下了车,小代跟着爸爸妈妈准备从东孚服务区后门离开。

“哐当”,在三人刚走到服务区后门时,小代用手触碰横放的钢管,“门”字形拦路钢管突然脱落,直接砸到了小代身上,小代难受得直哭。父母赶紧将儿子送往最近的医院,经诊断,小代的左股骨下段骨折、左大腿挫伤,治疗花费了数万元。

事发后,一家人状告该服务区管理方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近10万元。

“事发地是非服务区,旅客不得擅自进入。为此,我们已经在通往非服务区路口设置了‘门’字形钢架栏杆,不允许旅客出入,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被告认为,小代在父母的陪同下擅自进入非服务区,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有明显过错,应担全责。

经查,小代和父母下车地点处于开放状态,周围未设立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且横放的钢管没有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路桥公司对此处的管理存在疏漏。同时,小代及其父母乘车到此下客,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重大过错。

经统计,小代因意外损失6.5万余元,小代父母承担70%责任,路桥公司承担30%。

监护人严重过失 可能被追究刑责

身为家长、公共场所的负责方,都不希望看到意外发生。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说,这还得看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介绍,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

法官告诉记者,因监护人失责导致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多发生在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负责方负主要责任?若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须负主责。

法官提醒,暑期将至,希望家长看好孩子,多给孩子灌输安全常识,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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