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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意外伤亡谁担责 多数情况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015-05-27 09:30:49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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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入非服务区 男孩被钢管砸

2012年暑假,8岁的小代和爸爸妈妈一起,从老家坐长途大巴来到厦门。一家人在沈海高速公路东孚服务区下了车,小代跟着爸爸妈妈准备从东孚服务区后门离开。

“哐当”,在三人刚走到服务区后门时,小代用手触碰横放的钢管,“门”字形拦路钢管突然脱落,直接砸到了小代身上,小代难受得直哭。父母赶紧将儿子送往最近的医院,经诊断,小代的左股骨下段骨折、左大腿挫伤,治疗花费了数万元。

事发后,一家人状告该服务区管理方厦门市路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近10万元。

“事发地是非服务区,旅客不得擅自进入。为此,我们已经在通往非服务区路口设置了‘门’字形钢架栏杆,不允许旅客出入,尽到了应尽的管理职责。”被告认为,小代在父母的陪同下擅自进入非服务区,其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有明显过错,应担全责。

经查,小代和父母下车地点处于开放状态,周围未设立禁止通行的警示标志,且横放的钢管没有固定,存在安全隐患。作为管理人,路桥公司对此处的管理存在疏漏。同时,小代及其父母乘车到此下客,违反了高速公路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重大过错。

经统计,小代因意外损失6.5万余元,小代父母承担70%责任,路桥公司承担30%。

监护人严重过失 可能被追究刑责

身为家长、公共场所的负责方,都不希望看到意外发生。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意外伤亡,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法官说,这还得看看事故发生的原因。但是,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侵权人只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均由其监护人承担。

海沧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据介绍,很多意外的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监护失当,让孩子主动靠近危险源,如独自下水游泳等。

法官告诉记者,因监护人失责导致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多发生在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公共场所负责方负主要责任?若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须负主责。

法官提醒,暑期将至,希望家长看好孩子,多给孩子灌输安全常识,避免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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