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璐 陈佩珊 通讯员 海法宣)“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本期《法眼》关注儿童意外伤害事件。法官提醒,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意外伤亡,很多情况下主要过错责任均由监护人承担,但是,如果是设施问题而非受害者主动因素导致的未成年人意外伤亡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就得负主责。 下排洪渠玩水 两童不幸溺亡 2010年暑假的一天,13岁的阿武和6岁的小晴结伴玩水消暑。于是,二人便来到村子附近的一条排洪渠。 俩孩子排洪渠溺亡 阿武和小晴下水的排洪渠出口直接连通大海,海潮的涨落直接影响着排洪渠内的水位。孩子们下水的时间适逢天文大潮,排洪渠内的水位随着海水涨潮而逐渐变深。 两人对此并未察觉,到水边后直接下了水。因涨潮而变深的排洪渠流水让下水玩耍的阿武和小晴措手不及,但此时一切都太晚了。 路人发现阿武和小晴溺水后赶紧招呼附近村民营救。被救上案后,阿武和小晴均因救治无效死亡。 父母状告排洪渠管理方 为给儿子讨回公道,阿武的父母将排洪渠的管理维护单位———市政管理中心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余万元。 排洪渠的主管单位和市政管理中心则认为,阿武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阿武的父母认为,阿武的死是主管单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所致。 法院判管理方担责30% 海沧法院认为,事发时阿武不满14岁,对排洪渠的危险没判断能力。阿武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尽监护之责。因此,阿武的父母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事发地附近虽有警示标志,但没有防护措施,因此,排洪渠的管理者市政管理中心也存在过失。 最终,海沧法院按相关标准计算,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失共达54万余元。市政管理中心承担30%,赔偿16万余元,还应向死者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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