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个“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周启动,为企业支招
■税收协定可避免被重复征税,我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53国签署协定
厦门日报讯(文/记者 陈泥 薄洁 通讯员 肖雨 余娜)厦门国地税工作人员联合到“走出去”企业了解投资情况,解答相关税收问题。(肖雨 摄)
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提出,越来越多厦门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而跨境投资中遇到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凸显。
19日上午,厦门市国地税部门联合举办了一场以“税收协定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邀请来自国地税以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专家就“走出去”的企业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何解决境外税收争端等问题,面对面地为企业支招,厦门30多家“走出去”企业的财税负责人参加此次活动。
同时,厦门首个“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周活动也宣告正式启动,活动期间,国地税部门将举办在线访谈、座谈会等活动,通过加强税收政策宣导,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在海外受到涉税争议
可申请税收协商
看中一些东南亚国家丰富的资源和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不少厦门企业尝试将加工环节转移至国外,以降低生产成本。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就是福建省出境加工业务的首个“吃螃蟹者”。“去年8月,姚明织带在印度南部城市布兰迪克服装城新成立了工厂———印度瑞蓓丝织带饰品有限公司。”姚明织带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公司的织带产品大多是机械化生产,在国内就能完成。而移到印度的花饰生产线,是纯手工生产线,需大批工人对织带进行裁剪、编织。
赴生产成本较低国家投资能减轻企业负担,但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及时了解税收法规,第一时间解决税收争端,是“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走出去’企业亟待提高利用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海外遇到税收歧视或争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情况。”在政策宣讲会上,税务人员表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或受到税收歧视,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据了解,从2008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接到“走出去”企业关于解决其在东道国涉税争议的相互协商申请,并发布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明确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流程和法律效力。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磋商,成功解决了5起涉税争议,涉及税款3.7亿元。
用好税收协定
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
记者从会上获悉,今年起,厦门税务部门也推出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新举措,制定出台了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多项税收措施。
摸清“走出去”企业的投资情况,是开展税收服务的重要一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通过积极与商务局等部门沟通,厦门国、地税部门初步建立了全市“走出去”企业的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并以此为基础,每年度对 “走出去”企业及“走出去”个人境外所得开展汇算抵免。据统计,全市目前有200多家企业有对外投资项目,2014年厦门国地税共抵免“走出去”企业所得税605.73万元,抵免个人所得税18.84万元,有效消除了跨境双重征税的风险。
要避免在境外投资时被重复征税,“走出去”企业还需要多了解投资国税收协定待遇情况。“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4个国家中,我国已与53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税务人员告诉记者,厦门税务部门也在积极收集整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相互协商政策,让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政策工具,避免和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
据了解,为推动厦门“一带一路”31个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实施,厦门国地税在12366服务热线专门设立了“一带一路”专家坐席,让税收专家团队成为企业的“智库”,及时受理企业相关投诉和咨询,避免企业因不熟悉政策而导致的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个性化问卷调查、电邮回访等多种方式,及时跟进“走出去”企业的跨境涉税服务需求,让企业“走出去”之路更加顺畅。
名词解释
税收协定
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签署了99个税收协定(对外)和2个税收安排(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已经签署并且生效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亚洲国家(地区)35个,欧洲国家36个,非洲国家10个,美洲国家9个以及大洋洲国家3个。
解疑释惑
税收协定三大热点问答
一、中国居民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答: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二、税收协定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方面有什么规定对“走出去”企业有利?
答: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设备租赁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东道国的征税权。税收协定的正文通常不会规定如何执行这些限制税率,东道国按照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执行,有些国家是“先征后退”,有些国家则是在纳税人自行申报时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近年来在谈签新的税收协定或修订旧的税收协定时,我国通常会争取在议定书中明确“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从而减少“走出去”企业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成本。
三、企业如何用好税收协定待遇,让这一“护身符”真正发挥作用?
答:税务部门为企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如实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走出去”企业应该加强对境外所得的申报管理,根据境外投资和所得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
第二,提高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业务的准确性。“走出去”企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避免因对相关文件的错误理解造成税务风险。
第三, 加强了解境外投资当地税收法律。
第四, 加强了解税收协定。符合条件的,尽量在当地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减轻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活动预告
今日上午
专家掌线12366
解答税收协定问题
想知道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哪些国家和地区吗?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如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如何利用税收协定解决境外涉税争议呢?21日上午8点半至11点半,国地税专家联合掌线12366,专题解答有关税收协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