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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占道路停车位4天查处401起 交警表示将考虑取消

2015-05-19 17:28:06赖贵旺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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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店家用各式各样的物体来占用停车位。刘东华摄

  本报5月4日跨版报道霸占停车位的情况。

厦门晚报讯(记者 赖贵旺)昨日,市交警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警方从5月15日起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擅自施划、占用道路停车位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道路临时停车位管理。

5月14日到5月17日,警方联合行政执法部门,已先期对本报报道的体育东村育秀里、前埔不夜城、顶澳仔、后埭溪路、江头电信、江头建材城等周边路内车位开展整治,共查处擅自占用路内车位违法行为401起,没收反光锥13个、水马4个,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79份,教育沿街商家708家。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林祥兴在会上说,霸占停车位是违法行为,但很多市民都没有这种意识。霸占停车位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违反福建和厦门的相关交通法规。对于一些商家所谓的“门前停车位会影响生意”的说法,林祥兴认为这完全是借口。因为设置道路停车位都有社会公示期,市民或商家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而不是设置停车位后再霸占停车位。林祥兴说,公安机关会配合停车位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如果因为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霸占停车位现象严重,管理单位应该对此负责。如果该停车位是经公安机关审批的,公安机关将考虑取消停车位。

【记者体验】

举报容易处理难 商家不听民警劝

摩托车也用来占用停车位。刘东华摄

厦门晚报讯(记者 赖贵旺)本月以来,本报连续关注霸占停车位乱象。5月4日,《圈占车位,啥都用上了》引起交警和城管的重视。5月15日,记者跟随执法人员整治乱象,跟踪报道《看到执法人员,占车位者一脸茫然》。市民游先生致电本报市民热线询问,如果遇上停车位被故意用障碍物霸占,要怎么办?昨天晚上,记者就此进行暗访。

【走访】

店员把守门口停车位

不进店吃饭不能停车

昨晚7点半,记者驱车来到前埔不夜城。在一家烤鱼店正对面的停车区内,有2个空车位,但被椅子和电动车占据。两名烤鱼店店员把守在车位前,见记者在车位前停车,热情招呼:“帅哥,吃烤鱼吗?我们这有停车位。”记者问:“不在你店里吃饭就不能停这个位置吗?”店员说,如果不进店吃饭,不管哪家店,都不可能让车主停车的。烤鱼店有2个店面,所以有2个车位。“我们是给物业交了钱的,具体交多少钱我也不知道,要问老板。”

在另一家大排档门口,2个车位被水马霸占。一名中年男子走上来推荐自家饭店,记者问,不在店内吃饭是否能停在车位上,男子回答不行。记者追问:“这是公共停车位,又不是你们餐厅的,我为什么不能停?”“没有为什么。”男子将脸转向一侧,不再搭理记者。

【警方】

劝导后商家仍不纠正

还声称是“固定车位”

昨晚7点52分,记者拨通110,讲述停车遭遇,质疑商家霸占公共停车位的行为,接警员说他会通知派出所处理。随后,莲前派出所民警联系记者,记者再次讲述情况。民警询问了记者的所在位置和车牌号,并让记者先自行处理,他马上赶过来。

在记者报警19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记者问民警,霸占停车位,要如何处理。民警说:“这要找城管,他们(指商家)不能占道。”民警还说,派出所没办法处理这种问题,派出所只能处理违法犯罪案件。

“如果以后我再遇到这种问题怎么办?”记者再问。“找城管,违法占道经营、违法建筑都要找城管。”民警还说,报警都会有报警记录,第二天领导会总结,确实有问题的话,会整治。

看到民警后,一家用垃圾桶霸占车位的餐厅店员称,不吃饭也可以停在餐厅门口。民警教育店员说,垃圾桶不能占车位,车位是公用的,但旁边一男子答道,“不夜城都是这样的。”到了记者暗访的烤鱼店时,店员仍坚持“不吃饭不能停车”,并表示物业给他们固定车位,不是只有他们一家店这样,所有店都一样。民警说,他第二天会找物业了解情况。

【城管】

不受理小区外停车位

可以找其他部门反映

记者随后拨通了12319城管投诉热线。记者问接线员,霸占公共停车位是否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接线员问,是否是私设停车锁还是其他情况?记者称是商家放垃圾桶在停车位上,接线员说,如果是垃圾桶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记者说除了垃圾桶,还有电动车、自行车等。接线员说,城管没有相关条例来处理这样的情况,“小区外的停车位都不归城管部门受理。”记者问应该找谁投诉,接线员说可以找环卫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反映。

【提醒】

占用道路停车位

最高可罚2000元

据了解,擅自施划、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持续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的,构成超时占用停车泊位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五百元。

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或因拒不改正被处罚后,在同一地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将视为拒不改正直接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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