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律师:抢车做法很危险,应走司法途径 针对王某等人的做法,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郭丰律师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且有风险,因为很容易发生冲突。 在这件事情中,王某的公司因有担保协议,担保协议中有提到,如果祝女士无法还清车款,担保公司有权收回此车。郭丰认为,这份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王某等人的行为提供法律保护,但他还是建议担保公司走司法途径,借助司法机关来追回宝马车。 此外,郭丰提醒,购车时一定要摸清车辆“身份”,别选来路不明的车辆,否则当原车主找上门时,轻则“车财两空”,重则可能涉嫌收赃,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方:凭担保协议将车取回,不构成抢劫行为 记者了解到,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这辆车确实是在祝女士名下,祝女士的消失,导致她和担保公司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而李先生没有过户宝马车,因此并非车主,担保公司凭借担保协议等文件将车取回,不构成抢劫行为。 相关新闻 婚前购买的小轿车 离婚后被前夫卖了抵债 本报讯(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婚前购买的小轿车,离婚后交给前夫帮忙出租,结果前夫卖车抵债。 小青(化名)2010年花25万余元买了一辆小轿车。2012年,她和阿辉(化名)结婚,但不久就离婚了。 离婚后,小青把车以及行驶证交给阿辉,让他帮忙出租挣钱。没想到,阿辉把车交给了阿生(化名),用来抵偿18万的欠债。 2014年,阿生将车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换了车牌号,接着又以10万余元把车子转手卖出去,过户给其他人。小青发现车子被卖,曾报警,也曾与阿生交涉过,但对方拒绝还车。于是小青起诉,要求阿生以及后来的买主归还车子。 开庭时,阿生并未出庭,自动放弃了诉讼权利,而买主认为,他当时买车,车子已经是阿生的了,自己根本不知情,是善意取得。 法院审理认为,阿生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又与他人签订《二手车交易协议书》,购车者有充分理由相信阿生对车辆具有所有权。购车者全额给付成交价款,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当时,车辆已使用近4年,转手两次,考虑到车辆具有折损和贬值较快的特点,法院认为两被告成交价格尚属合理对价。小青主张存在恶意串通,要求返还车辆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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