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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公布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假鞋卖了1800万元

2015-05-04 08:2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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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5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淘宝网上卖假“匡威”,销量上千万元,成为福建假鞋第一案;馅饼厂模仿厦门老字号,盗用“鼓浪屿”商标,被判赔偿;高管“下海”自己开公司,构成侵权……

昨日,思明区法院发布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导报记者从中选出3个,供读者维权参考。

案例1

网上卖“匡威”假鞋

昨日,思明区法院介绍了一起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的“匡威”假鞋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全省规模最大的网络销售假鞋案。“匡威”是美国知名运动品牌,但近几年,市场上的仿冒“匡威”一度泛滥。林某、王某等8人团伙,共同或单独在福州、厦门两地,通过淘宝网销售假冒“匡威”商标的胶鞋。

王某为提高假鞋销量,还专门雇佣几个员工,负责客服、仓库和进货销售等,营业渠道就是网络。销售业绩相当“火爆”,平均每个月能卖出8000双假“匡威”,总销售额有350多万元。

林某售假的起步时间和王某也差不多,但他的假鞋销量更好。他们几人租了两间办公室和一个地下仓库,也是通过网络销售。不到一年时间,他们就卖出了10万双,销售金额共计490万元。最高峰时,这个新成立的团伙仅一个月就卖出了2万双假冒匡威鞋,月销售额上百万元。

经法院审理,林某等人通过网络售假,假鞋货值金额共计18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最终,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0万元;林某的7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处2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

本案假鞋生产涉及莆田、武平等地,销售则遍及全国各地。

法官说,福建省是品牌运动鞋的重要生产基地,晋江、莆田等地代工众多国际知名品牌。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仿制国外高端运动品牌的案件频发,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案总的处罚金额高达近千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2

鼓浪屿馅饼被模仿

鼓浪屿馅饼早已闻名遐迩,但是,近年来这一厦门“老字号”陷入了被同行模仿的困境。众多商家争相在馅饼包装上使用“鼓浪屿”,真真假假,消费者看得眼花缭乱,针对“鼓浪屿”商标使用的争议也日渐频发。

为此,正宗的“鼓浪屿”商标拥有者打响了商标保卫战,将生产与销售类似“鼓浪屿馅饼”的商家告上法院。第一批被告上法庭的是销售商厦门市东本贸易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要求对方停止生产,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生产商侵权,要求其应立即停止使用旧版本的包装盒,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

法官点评

突出“鼓浪屿”是侵权

法官说,我国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鼓浪屿原来是厦门的一个区,属于县级以上的地名,由于行政区划改革,2003年鼓浪屿区并入思明区,鼓浪屿不再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划。这一“禁止事项”取消后,鼓浪屿作为一个全国知名风景区,迅速被抢注商标。这就使得“鼓浪屿”在被使用时,更多遭受了地名使用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目前厦门市场上80%的馅饼包装上挂有“鼓浪屿”三个字。那么,是否在包装上有“鼓浪屿馅饼”的字样就侵权呢?

对此,法官表示,不一定,关键要具体看这几个字怎么使用。“鼓浪屿”这三个字是地名,大家都可以用,但如果有人突出使用,故意引起消费者误认,那么这种恶意就可能涉嫌侵权。比如上述案件中生产商使用的旧版包装盒上,特别突出了“鼓浪屿”三个字。从整体上看,消费者购买时极易对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这种使用就属于侵权。

案例3

高管辞职另立山头

高管“下海”,自己开公司,也会被判侵权赔钱?近日,思明区法院就针对一起这样的侵权官司作出判决。

李某原本是一家信息公司的副总经理,他在公司工作多年,还跟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对公司负有保密和竞业禁止等义务。

但是,合同还没到期,李某就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他离职,不久,李某就和别人一起合伙成立了一家信息公司,经营业务与“老东家”几乎一样,就连客户订单也是他从原公司带过来的。

经查,李某不是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其实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老东家”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李某原本负责联系公司的日本客户,掌握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李某离职后,利用在“老东家”工作时的邮箱与日本客户联系,从而将客户“带”到自己创立的新公司。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及其创办的新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要求他们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

“跳槽高管”恶意竞争

法官说,恶意竞争即涉及企业高管跳槽另开公司,利用原有客户资源开展业务的情形。由于企业客户信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有些企业保密意识比较淡薄,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而很多外贸、技术企业员工在跳槽之后也随意使用原单位的客户信息搞不正当竞争、拉业务。因此,本案对当前较为普遍的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害“老东家”的情况具有较大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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