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欠款不能成为拒交接的理由 针对这一事件,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律师表示,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则合同自动终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原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将物业管理用房及资料移交给业委会,同时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要经过业主大会过半数讨论通过,这是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之间的权利规定,与物业管理企业无关。若业主认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违法,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理由。所以,原物业管理企业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业主有拖欠物业管理费用,原物业管理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拖欠费用的业主提出诉讼。原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此作为拒绝移交的理由。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移交资料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到10万元罚款。《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也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60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否则,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处5万元到10万元罚款,并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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