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通讯员 林韶东 王婷婷 记者陈泥)购买了手机之后才被告知该手机还需“保底消费”不少于一年时间。近日,翔安区工商局马巷工商所接连受理了三起此类投诉。 三名消费者投诉的对象均是我市某知名手机连锁经销商,但分属不同门店。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到,这三名消费者都是在完成付款后,才被商家告知所购买的手机每月还有“保底消费”的要求,最低消费金额也要一百多元,而且最长的期限居然有四年之久。消费者均表示,商家未提前告知有“保底消费”这一条款,后来发现有这一附加条件后要求退款,商家均以“手机已开通激活,不能退货”等各种理由搪塞、拖延。在马巷工商所调解下,商家终于同意为消费者退款,或更换无保底消费手机,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工商人员提示,2015年3月15日正式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但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的时候,为了尽快促成交易故意拖延、隐瞒、避开有关利害关系信息,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又不让消费者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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