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4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曾毓慧 通讯员 林泳平 张挺)厦门一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现金、汽车、名表等,案值达百万元。近日,该公职人员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某某自1996年7月至案发一直在厦门市某局工作,主要负责路桥、市政等基础设施工程的预、决算审核工作。2006至2012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林某某、颜某某、潘某某等人送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港币1.2万元、美金1万元,还非法收受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欧米茄”女式手表一块、“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苹果”5代手机二部。除了行贿财物外,林某某、潘某某还出资邀请李某某前往迪拜、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旅游。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检察机关对其揭发的他人受贿案件立案侦查,经查明,上述受贿现金、物品、旅游花费合计价值人民币100.316万元、港币1.2万元、美金1万元。 近日,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其行为已犯受贿罪。不过,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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