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关系 女孩父母才发现 第三次见面后,阿毅将小芬安排在海沧的一间公寓居住。第二天中午,阿毅和小芬就在公寓房间的床上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其间,小芬曾婉拒。 刚开始,小芬说:“你不是说只开房不做爱吗?”但阿毅不理,还要继续。 接着,小芬又说:“我还小。”但阿毅却说:“不小了。”最终,在阿毅的坚持下,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 第二次,4月14日,两人又在阿毅的暂住处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三次,两人又去附近一公寓开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因为小芬怕回家被父母责骂,不敢回家。阿毅就将不愿回家的小芬送到一个女性朋友的暂住处,自己上班去了。 第四次,4月18日下午,小芬还是没回家,阿毅便去朋友的暂住处看望她,二人再次发生了关系。 恋爱吃“禁果”也构成强奸? 4月20日,阿毅与小芬发生争执,双方因此闹“分手”了。 而此时,小芬的父母正在四处寻找出门未归的女儿,焦急等待女儿归来。等小芬一到家,父母立即追问她离家期间“发生了什么”。 小芬把情况跟父母一说,父母便立即报警。两天后,阿毅便被警方抓获。 小芬的父母报警称,阿毅的行为是“强奸”。但阿毅辩解说,双方是情侣关系,恋爱同居,都是自愿的,怎能算是强奸? 不过,案件审理期间,阿毅的父母与小芬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小芬25000元,也获得了小芬及其家人的谅解。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毅明知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她发生四次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跟幼女同居自愿也是强奸 主审法官说,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罪犯使用了什么手段,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而且只要双方的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 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完全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构成强奸罪。 这种规定,是出于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因为过早的性行为势必妨碍幼女生长发育,也会影响幼女的心理健康和今后的人生轨迹。 法官提醒说,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保护幼女方面,家庭应为子女筑起“第一道防线”,正确对待孩子的性教育问题,要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尤其是女孩要懂得拒绝,学会保护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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