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主体是谁? 同意增设的所有业主 《指导意见》明确,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为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4、有哪些财政补贴? 维持原有补贴政策 《指导意见》延续原有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范围和标准不变,补贴时间延长,申请程序作了调整。补贴范围为商品房除外,已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实施并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补贴标准为,停靠六个楼层的一部电梯给予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补贴时间延长为,在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增设电梯项目。申请补贴程序调整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5、资金如何筹措? 可分摊可提公积金 《指导意见》明确,增设电梯的资金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文件还提供了分摊比例供市民参考。同时,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财政补贴。 6、产权面积怎么算? 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 由于变更产权面积需要提供规划、建设等多部门的综合验收资料,需要重新进行房产测绘,重新计算公摊面积等,还需要对整个项目进行变更登记等程序,操作性不强,程序较复杂,涉及全体住户。 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7、如何管理维护? 可委托他人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该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8、业主权益咋保护? 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设定了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增设电梯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应该包括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以保护其他业主的权益。 对于有异议的业主,《指导意见》明确了调解机制。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业主若还有异议,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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