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日报讯 为完善厦门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今日,本报独家刊登文件全文,并逐一解读新规内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的一项惠民措施。自2009年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以来,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厦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截至目前,厦门已完成增设电梯220台,财政资金已补贴120部电梯,补贴金额约2700万元,惠及居民约1500户。 虽然增设电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进展,但由于牵涉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推进还不够快,还无法更好铺开。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人士就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积极建言献策,各有关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梳理、调研,学习借鉴了福州、广州等地的经验,并征求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在反复斟酌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为法律根据和政策依据,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出台了《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八个问答 帮您看懂《指导意见》】 1、哪些住宅能增设? 本市区内四层及以上合法住宅 依照《指导意见》,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为:1.既有住宅需在本市建成区内。2.既有住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为四层及四层以上。3.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指导意见》。 2、增设前提是什么? “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指导意见》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要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还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之所以调整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是贯彻执行《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精神,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中 “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的规定。 另一方面,规定增设电梯要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是贯彻《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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