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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限制 用新《消法》维权走出误区

2015-03-16 16:32:2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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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四种商品

不能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制的;

■鲜活易腐的;

■交付的报纸、期刊;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厦门晚报讯在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昨日从思明区工商局了解到,新《消法》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们的维权利刃,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但也有一些消费者由于对新《消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不能正确用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曾庆光 陈晓勤

“私人定制”的商品 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随着新《消法》的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被广为使用,消费者网购似乎底气更足了——网购再也不需要担心太多,因为买到了不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任性”地退、退、退!

最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台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网店上订购了定制的2015年台历,台历的正面是自己选择的照片等,背面是一般的台历表。收到货后,台历印刷、纸质与陈女士所期望的有所出入。陈女士向商家表示要退货,商家拒绝了这个要求。陈女士提出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为自己维权,表明在七天的期限内,她愿意承担退货费用。

工商人员在与消费者、商家进行了深入了解后,告诉消费者陈女士:新《消法》除了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使用范围外,还规定了限制退货的范围。例如消费者定制的台历,属于定制的,是不能够退货的。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以下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外的商品:(一)消费者定制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无法提供商家联系方式 网购平台才担责

上周末,施女士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

原来,去年12月8日,施女士在淘宝聚划算平台,向某公司订购了一套位于梧村商圈一家婚纱摄影店提供的婚纱拍摄电子券,费用是3520元。尽管该公司评价不太高,但施女士仍选择了此商家,施女士认为,就算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发起投诉,要求赔偿。

2015年1月1日,施女士前往该店拍摄,其婚期预定在2月8日,但至今未收到照片成品。她联系该公司,对方却称,费用已经转给婚纱摄影店,现该店已经关闭,无法处理。施女士认为不合理,无法接受,再找该公司理论。3月2日,该公司答复只能退1000元,她不满意,要求提供约定的全部商品,或者全额退款。遭到对方拒绝,更让她气愤的是,3月6日后便联系不上该公司了。

无奈之下,施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淘宝聚划算。工商部门根据该平台所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后,证实施女士所述情况虽属实,但其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却不能获得支持。因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在无法提供销售商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现“淘宝聚划算”平台可以提供涉诉中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因此,施女士的投诉不能获支持。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新《消法》虽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担责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仍需理性与谨慎。

昨日,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市消保委宣读了聘用第三届律师团律师的决定、成立汽车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并颁发了聘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彰了2014年度优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和协调员。

图为市消保委为第三届律师团律师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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