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商家联系方式 网购平台才担责 上周末,施女士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 原来,去年12月8日,施女士在淘宝聚划算平台,向某公司订购了一套位于梧村商圈一家婚纱摄影店提供的婚纱拍摄电子券,费用是3520元。尽管该公司评价不太高,但施女士仍选择了此商家,施女士认为,就算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向第三方平台发起投诉,要求赔偿。 2015年1月1日,施女士前往该店拍摄,其婚期预定在2月8日,但至今未收到照片成品。她联系该公司,对方却称,费用已经转给婚纱摄影店,现该店已经关闭,无法处理。施女士认为不合理,无法接受,再找该公司理论。3月2日,该公司答复只能退1000元,她不满意,要求提供约定的全部商品,或者全额退款。遭到对方拒绝,更让她气愤的是,3月6日后便联系不上该公司了。 无奈之下,施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淘宝聚划算。工商部门根据该平台所提供的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后,证实施女士所述情况虽属实,但其投诉淘宝聚划算平台,却不能获得支持。因为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在无法提供销售商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现“淘宝聚划算”平台可以提供涉诉中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因此,施女士的投诉不能获支持。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新《消法》虽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但“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担责也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仍需理性与谨慎。
昨日,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现场,市消保委宣读了聘用第三届律师团律师的决定、成立汽车专业委员会的决定,并颁发了聘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彰了2014年度优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和协调员。 图为市消保委为第三届律师团律师颁发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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