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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也有限制 用新《消法》维权走出误区

2015-03-16 16:32:28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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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四种商品

不能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制的;

■鲜活易腐的;

■交付的报纸、期刊;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厦门晚报讯在新《消法》实施一周年之际,记者昨日从思明区工商局了解到,新《消法》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们的维权利刃,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但也有一些消费者由于对新《消法》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不能正确用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曾庆光 陈晓勤

“私人定制”的商品 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随着新《消法》的普及,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被广为使用,消费者网购似乎底气更足了——网购再也不需要担心太多,因为买到了不喜欢的东西,就可以“任性”地退、退、退!

最近思明区工商局投诉台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网店上订购了定制的2015年台历,台历的正面是自己选择的照片等,背面是一般的台历表。收到货后,台历印刷、纸质与陈女士所期望的有所出入。陈女士向商家表示要退货,商家拒绝了这个要求。陈女士提出以“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为自己维权,表明在七天的期限内,她愿意承担退货费用。

工商人员在与消费者、商家进行了深入了解后,告诉消费者陈女士:新《消法》除了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使用范围外,还规定了限制退货的范围。例如消费者定制的台历,属于定制的,是不能够退货的。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以下商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外的商品:(一)消费者定制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且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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