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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

2015-03-10 16:3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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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游乐园停业不退款

“哈动园游乐园”撤店未退会费,工商帮助维权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金山工商所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接到消费投诉44件,反映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却未办理退卡退费相关事宜。经金山工商所深入调查发现,山意玺公司共出售了具有预付功能的“哈动园”会员卡(种类涉及迪迪会员卡、甜甜闲时卡、梦幻园沙玩帮帮会员卡等时段卡),共计714张,其中有677张尚有余额,合计未退费余额为222101元。

由于“哈动园”儿童游乐园停止营业的原因是经营场所未达到消防安全标准,金山工商所联合多个部门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由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湖里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退还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部分保证金66734.5元,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妥善处理消费者退款事宜。上海山意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在厦门日报刊登退款声明事宜。

【律师点评】

预付卡消费本身是一个消费者与经营者共赢的消费模式,消费者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批消费的方式获取消费优惠,经营者亦可以培养和巩固客户的黏性以及迅速获取周转资金。但自预付卡消费模式诞生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便始终如影随形,究其原因在于商家诚信的缺失,有些商家在集中套利后或受财富诱惑,或经营失败,往往人去楼空,本案即为典型。

对于预付卡消费,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外,如果经营者以不实陈述引诱消费者办卡,或者在消费阶段提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骗取消费者预付款为目的推销预付式消费卡等,可以认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存在欺诈,消费者亦要求经营者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案例10】

正规企业仿制篮球

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权篮球案

2014年11月6日,根据公安局提供的线索,厦门市工商局联合厦门市公安局对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集美区杏北二路19号之一的经营场所和位于集美区杏林前场官林头58-60号之间正对面的仓库进行检查,发现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耐克”等五种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5189个、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篮球贴皮4350枚;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SPALDING”、“NBA”、“乔丹”等注册商标相同的铜版74个,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达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9日将该案及查扣的相关物品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处理。同时厦门市工商局责令厦门斯迈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标有“SPAMBONG”标识的篮球804个,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律师点评】

假冒注册商标是指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目的而在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实质上利用他人的品牌搭便车销售自身的产品,严重违反市场竞争秩序,也直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涉案公司假冒多个商标,且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259450元,已经触犯刑法的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张志瀚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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