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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去年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手机家具

2015-03-10 16:32:45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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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家具材料偷梁换柱

板材不是顾客定的,要退货得扣折旧费?商家被判双倍赔偿

2012年11月,消费者林女士向厦门市湖里区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定做了床、衣柜等一批木作家具,总价款13900元。双方约定制作材料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面板采用T8097-Q金粉栓木同步浮雕)。林女士发现黄某(系兴雅居整体衣柜经营部的业主)按约定时间交付的家具散发着刺激性气味,担心影响其和家人的健康,遂向丽璟牌板材经销商询证,按照其告知的辨别方法检查黄某交付的家具使用的板材均非丽璟牌多层实木板。林女士向黄某提出重做要求,遭黄某拒绝。黄某表示可以退货,但必须扣除折旧费。林女士无法接受,随即把黄某告上法庭。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和黄某约定家具板材选用丽璟牌多层实木板,而黄某使用了德森辉牌多层实木板,因家具使用的材料与约定不符,违反合同义务,构成欺诈,于2014年6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黄某承担退货责任,并支付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林女士在定做家具时与商家就家具所用木料的品牌及价格达成协议。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商家利用消费者对木料的品牌、种类不熟悉等专业优势地位,擅自更换既定的木料品牌,向消费者提供与约定不符的商品。显然商家隐瞒了其所提供的商品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亦明确规定,“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认定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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