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老黄去世之后,他的儿媳被告上法庭。原来,之前老黄通过儿媳的银行卡,收到了原告郭小姐的20万元钱。 近日,原告郭小姐起诉称自己是债主,之前转账借款20万元给老黄一家,这笔钱转到了老黄儿媳的银行卡中,现在,老黄去世了,其儿媳应当偿还这笔债务。不久前,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郭小姐说,一年多之前,被告向她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写借条当天,这20万元已经转账给了被告。“我都不认识原告,也没有见过她,怎么可能向她借款20万元呢?”被告郑女士答辩说,这笔钱或许是自己的公公老黄借的。当时,公公跟她说过,有人要给他转一笔钱,但他自己没有农商银行的卡,让郑女士帮他办一下。 庭审中,原告郭小姐承认,她本人确实没有见过郑女士本人。但是,双方的家庭之间是认识的,郭家经常借钱给被告的公公老黄。这笔20万元借款,是老黄向她借的,银行卡号也是老黄提供的。“当时这张银行卡就给了我公公,至今也没有在我身上。”郑女士认为,现在公公已经去世了,郭小姐也没有提供相关借条,因此不能证明这笔转账是郭小姐借给她公公的,还是返还之前的借款,据此建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小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郭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没有“借贷合意”不能证明民间借贷成立 债主要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指借条、借贷合同等;“款项支付”则包括支付凭证、转账记录等。如果仅有“款项支付”,没有“借贷合意”,就不足以证明民间借贷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20万元转账的事实,但是,原告未能提供借条。而且,从原、被告的陈述来看,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成立借贷关系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因此,被告郑女士并非原告郭小姐所主张的“借款人”。 至于涉案的20万元,究竟是郭小姐借给老黄的钱,还是其他款项,可以另案审理,原告郭小姐应当另循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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