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2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司机无证驾车撞人,保险公司为此“买单”赔了8万多元。这笔赔偿,还能不能向无证肇事司机讨回来?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代位求偿权”官司,庭审中,针对无证驾驶者要不要赔偿保险公司损失的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小赵(化名)数年前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当时,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平时,小赵就将自己的微型客车放在厦门的一家修车厂,他与在这家修理厂工作的小江共同使用该车。可是,小江(化名)并没有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去年8月12日,小江驾驶微型客车出门,当车行驶至翔安区一路段时撞上了一辆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阿勇受伤。经交警认定,无证驾驶的小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伤者告上法庭。随后,翔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阿勇赔偿8.4万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已将8.4万元赔付给受伤者。 但保险公司赔了8.4万元之后,近日将车主小赵和肇事司机小江一并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起诉称,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已赔付的交强险赔偿款,请求判决二人连带偿还保险金8.4万元。 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全部追偿诉求,要求小江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8.4万元。 法官说法 司机违法肇事 保险有权索赔 法官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公司负有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过,该条文中的“致害人”应理解为直接造成损害的责任人,而将致害人扩大至机动车车主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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