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月3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邓若胥/图)姐姐说:“房子是我买的!”
弟弟说:“登记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
近日,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姐弟之间的“房产争夺战”,法庭之上,姐弟二人各执一词,争辩激烈。
姐姐说,为帮弟弟落户厦门,她以弟弟名义买房,结果房价上涨弟弟想占为己有。弟弟却说,房子是他买的,虽然姐姐也出了钱,但她只是自己的“代理人”。
为帮弟弟落户姐姐房子“没了”
“我资助他上大学,给他生活费,还买房给他落户口,他却来抢我的房子!”黄女士说,其实她和阿涛(化名)并非亲姐弟,她还未满月就被阿涛母亲收养,一直养育她成年。
对此,黄女士也很感恩。因为她比弟弟大了四岁,所以她毕业到厦门工作后,就开始寄钱给家里,每个月她都要承担一大部分给弟弟的学费、生活费,直至弟弟大学毕业。
2001年时,黄女士打算买房,她就想帮弟弟把户口从外地农村迁来厦门,于是,她以弟弟的名义购买了湖里区的一处住房。
这套房子总价是21万多元,当时,黄女士付了6万多元首付后,以弟弟名义办理了15万元的按揭贷款,这些贷款,全部都是由姐姐偿还。打官司之前,贷款已经全部还清。
而购房数年后,弟弟及其妻子的户口也已经顺利迁到了厦门。其间,姐姐曾多次向弟弟提起,希望弟弟把房屋产权转回到姐姐名下,但弟弟一直没有配合,去年弟弟反而将房屋产权证办到了自己名下。
姐弟各执一词 都自称是“房主”
庭审期间,姐姐向法官提交一份录音光盘,该录音资料记录了在打官司之前,姐弟双方曾在亲属的见证下进行了协商,当时,姐夫提出,那套房子当时的市价差不多是140万元,如果弟弟想要,就付100万给姐姐。
当时,弟弟也同意了,他说:“反正这房子我要了,刚才你说补给你100万元,我也同意,我可以先给你50万元,我没有那么多钱,还有50万元,我写个欠条。”
最终,由于弟弟拿不出100万元,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姐姐只好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弟弟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面对姐姐的起诉,弟弟阿涛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产就该归自己所有。而且,他才是购房主体和贷款人,而姐姐黄女士只不过是在“履行代理义务”。
弟弟还说,姐姐虽然出了钱也还了按揭,但这些钱,只能视为姐姐占用房屋的租金。
对此,黄女士反驳说,整件事起因就是她为了帮弟弟落户厦门,当时是她付的首付,也是她还的贷款,房子自然属于她。
法院一审判决 房产姐弟“共有”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是姐姐和弟弟共同出资购买了讼争房产,也就是说,姐弟二人是房产的“共有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姐姐黄女士的诉求。
法院查明,姐姐是这套房子的实际出资人。不过,虽然绝大部分的购房款和按揭还款都是由姐姐支付的,但是根据银行交易记录,弟弟也曾取款4万元,存入姐姐的存折。
法官指出,弟弟在购房期间,出资4万元,这充分表明弟弟当初也存在参与购房的意思与意愿。可见,当时在原、被告双方的心理上实际已经形成了共同购房的默契。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方黄女士主张确认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其独自一人所有,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能支持;而另一方面,弟弟主张姐姐只是他的“购房代理人”,房产属于他独自一人所有,也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以他人名义买房,对方反悔怎么办?
针对以他人名义买房的现象,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使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风险。
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产生纠纷,有可能“有理说不清”。发生争议后,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
林敏辉律师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如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一定要同时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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