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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买房帮弟弟落户 房价上涨致亲人反目夺房产

2015-01-31 09:1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卢超颖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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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房产姐弟“共有”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是姐姐和弟弟共同出资购买了讼争房产,也就是说,姐弟二人是房产的“共有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姐姐黄女士的诉求。

法院查明,姐姐是这套房子的实际出资人。不过,虽然绝大部分的购房款和按揭还款都是由姐姐支付的,但是根据银行交易记录,弟弟也曾取款4万元,存入姐姐的存折。

法官指出,弟弟在购房期间,出资4万元,这充分表明弟弟当初也存在参与购房的意思与意愿。可见,当时在原、被告双方的心理上实际已经形成了共同购房的默契。

所以,法院认为,原告方黄女士主张确认讼争房产的所有权归其独自一人所有,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法院不能支持;而另一方面,弟弟主张姐姐只是他的“购房代理人”,房产属于他独自一人所有,也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以他人名义买房,对方反悔怎么办?

针对以他人名义买房的现象,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表示,由于我国目前实行购房实名制,即产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所以,使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着很大风险。

在法律规定上,该房屋就是登记人的房产。一旦产生纠纷,有可能“有理说不清”。发生争议后,实际购房人必须拿出证据证明房屋就是自己买的。如果不能证明,则房子有可能被人“抢走”。

林敏辉律师提醒,“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以免因小失大。如确实需要以他人名义购房,一定要同时做好房屋归属的公证,把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保存好购房合同、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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