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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男持酒瓶打伤小偷获刑 法官建议市民不要以暴治偷

2015-01-24 10:4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邹玒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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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月2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图)小偷猖狂,偷拿啤酒被人发现,还敢跟店老板吵架扭打。小张路见不平,持啤酒瓶砸小偷的头和脸,导致小偷身上多处受伤。

近日,打伤小偷的小张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发去年5月10日晚上10时许,小张与两个朋友在思明区大学路喝酒。当时,旁边的小卖部突然传来吵闹声。

小张等人闻声前去看热闹,发现小卖部老板正在与偷拿啤酒的杨某争执,两人还扭打在一起。

路见不平,于是小张决定上前帮忙,就过去推打杨某。随后,两人被群众劝开。

但小偷被劝开后,仍然继续叫骂挑衅。小张很生气,就拿起一个啤酒瓶,冲上前去,朝杨某的头部和面部打砸。

一阵痛打后,杨某身体多处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左面部有一处瘢痕,长达10.3cm,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另外,左胸部及左上肢共六处瘢痕,累计长达38.7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发数天后,小张主动到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小张还主动为被害人杨某支付医药费2000元人民币,并赔偿损失80000元人民币,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因为获得被害人谅解,又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近日,小张也获得法院从轻处理,最终被判处缓刑。

法官说法

打伤小偷,也是犯罪

“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以为打小偷打死也没关系,但其实,打小偷也是违法犯罪。”法官说,小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法官提醒说,针对小偷的罪行,市民也要理性,只需要抓住或制止小偷就行,不能“以暴治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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