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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年终奖计税有临界点 专家:削峰填谷合理避税

2015-01-20 11:24  白若雪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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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年终奖永远是职场人最关心的事情之一,那么如果老板一不小心手抖,给你多发了一元,却害你少领了1000多元,你会不会很心痛?

最近,一篇关于年终奖临界点的微博在网上流行:“请大家注意年终奖临界点,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5.1元,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5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

其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记者采访厦门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发现,年终奖计税的方法并没有这么简单。

可上地税网站计算税额

“大家俗称的‘年终奖’其实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企事业单位在一个月内既发放一次性奖金,又发放双薪等年终加薪以及其他属全年性质的奖金,可合并后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厦门市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道,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跟纳税人的工薪所得是密切联系的。如果大家对年终奖的计算不是很清楚的话,在地税网站上也有个人所得税计算器,只要将收入所得性质选为‘年度奖金’,并填入年终奖的总额,计算器就会进行计算。”地税局工作人员说。

工资高于3500元才适用

“不过,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为此,晨报记者专门用地税局提供的公式进行了计算。经过精确的计算,记者发现,年终奖纳税确实有临界点,但是它们并不像网络上流传的那么简单,其与个人的当月工资收入也是息息相关,当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3500元时,网络上的年终奖临界点才会完全符合。

避开盲区削峰填谷

专家教您合理避税

晨报记者 白若雪

难道领越多钱,便意味着要被扣除更多的税费吗?其实不是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合理帮助员工避税有时候也是企业的一种“福利”。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个人所获取的工资类薪金所得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不过,同样也存在着一个平衡点,使得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的区间,被业内人士称为“盲区”。注意避开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

经过公式计算得出,“得不偿税”的年终奖数额6个盲区为18001元至19283.33元、54001元至60187.50元、108001元至114600元、420001元至447500元、660001元至706538.46元、960001元至1120000元。

对企业来说,要合理帮助员工避税,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进行权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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