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 工商是否仅限于流通领域? 再详析工商部门的反馈,原来,工商部门将自己的职责圈定在流通领域,“下一步,我局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检查工作,严格把好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关……” 难道工商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仅限于流通领域吗? 市民评代表、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雪表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还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也明确:“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规定还赋予工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可以对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还可以进行查封或扣押。因此,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并非不能为不可为,因为法律授权明确。 虽然在市纠风办启动“再监督”后,四家涉嫌假冒商标豆腐作坊都被一一查处了,但是工商部门如果能在接到举报后,就立即根据线索开展源头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的作坊能“坚挺”至今吗? 诚然,被查处的几家豆腐作坊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也存在多家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状况,但是作为接受举报的第一人,积极的态度应当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哪些行为的查处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从源头上加以遏制,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也应及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沟通协调。否则,治标不治本,违法违规行为必然屡禁不止。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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