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报讯(记者 张尚初 通讯员集法宣)施工路段的窨井盖没有盖好,行人经过时掉入井中,导致十级伤残。伤者将施工单位及实际施工人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12日晚上7点多,张先生下班回家途径集美区某人行道时,突然落入一个未盖好井盖的窨井中,导致身上多处受伤。张先生的儿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井盖被放在一边。 事发后,张先生被送到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附加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张先生将在此处施工的厦门某电子公司及实际施工人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8545.6元。 在庭审中,被告厦门某电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其施工行为有关联,且自身存在过错。被告黄某也辩称,原告受伤与他没有关系。 集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98342.1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1万元。目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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